台大校長遴選案,教育部教打算以遴選過程出現重大瑕疵未補正為由,不聘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台台大遴委會回應指出,根據法務部民國100年發給教育部函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換言之,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對此,台大遴選委員會表示,就從法務部函釋來看,台大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遴選委員會1月31日會議紀錄也提到此事,且當日的會議是在知道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前提下進行討論,最後才會做出管中閔當選資格無疑義的決議。所以,若要以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卡管,恐怕難以有根據。
根據《上報》獨家披露,指出爭議多時的台大校長遴選案,教育部在25日召開第二次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教育部長吳茂昆表示,會在週五出決定,但也認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卻未補正,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不會發文聘任管中閔。
對此疑義,26日台大表示,有關獨董爭議部分,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早已有聲明釐清,並無疑義。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表示,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號函復教育部在案。
依照法務部解釋,校長遴選有所爭議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台大表示,根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另外,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如果就此函文所釋,檢視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情況,台大指出,這其中就發現兩人之間沒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而蔡明興也沒有「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情事;在遴選期間也沒候選人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有偏頗之虞。(不聘「管」要台大重開會投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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