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女科員王玉升,因檢舉汐止前市長黃建清收賄成為肅貪女英雄。但她卻在接手祭祀公業業務後,被控勾結土地仲介李昌諭,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索賄2億餘元。士林地院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王女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男12年半、蔡男6年;但案件卻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王女、李男和蔡男3人有犯罪的刑事責任,9日改判王女等人全部無罪,檢方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時指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擁有汐止地區超過10億元土地,其派下員因為每年須繳納地價稅,深感困擾,因此有意出售名下土地及解散分配,但因「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在法規上屬「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土地轉移不易;管理人蔡宏昇雖欲轉賣土地,但卻遭原業務承辦人王玉升認定不合法、多次退件。
其後,蔡宏昇在2008年間以700萬元賄賂時任汐止市長黃建清,黃收受賄賂後交由親信處理祭祀公業業務,放水讓蔡取得派下全員證明,並將王玉升調職,王向調查局檢舉,全案因此爆發。
黃建清下台後,王玉升重掌業務,但她卻私下找蔡宏昇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將黃的手法如法炮製,非法放行蔡的申請,另找土地仲介李昌諭擔任白手套,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21筆土地,以6億餘元賣給不知情建商欣偉傑。而販售土地所得除了分給13名派下員外,扣除相關費用後,王和李向蔡男要求分紅2.3億元以上,但最後只拿到4千萬。2人嫌分得不夠多,又向建商要求剩下的1億多元金額,但遭到拒絕,此案因此爆發。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王玉升檢舉前市長黃建清收賄,卻是用不同標準律己,依貪污罪「違背職務收賄」判她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男也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4年;蔡男則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但此案上訴高院後,高院法官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王女、李男和蔡男3人有犯罪的刑事責任,因此改判三人無罪。
高院判決指出,2009年10月間,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張漢民依前市長黃建清指示,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證明的申請,屬違法的行政處分。但此違法行政處分在蔡宏昇2013年申請規約備查時,仍未經撤銷,其撤銷權甚至已超過法律明定的2年除斥期間,且無論經行政程序法、祭祀公業條例或內政部相關函釋,其效力依然存在。
判決中認為,基於行政處分的「跨程序拘束力」,汐止市公所依法並無暫緩受理或不予備查的裁量權限,王玉升在2013年6月3日簽請會辦單位准予備查,是依法行政,並無檢察官起訴所指有違背職務相關不法,或登載不實等犯罪,院方認為,當時王女沒有承辦祭祀公業相關業務,這與她在2013年6月4 日同意備查規約並無對價關係,不構成「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或交付不正利益」犯行。
但判決中也表示,王玉升雖未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卻與她經辦業務的當事人,也就是蔡宏昇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等事宜,介紹李昌諭和蔡宏昇認識,還協助李昌諭仲介欣偉公司購買此案21筆建成段土地,進而獲利,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
法院認為,王玉升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應受行政責任的追究,但不構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此外,遭王玉升舉發的汐止市前市長黃建清,因祭祀公業弊案遭起訴,經法院歷審先後判刑11年、11年6月,目前仍在高院更二審審理中。(八百壯士批國防部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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