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4日發公文給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圖書公會,要求轉告出版業者,如果要在台灣出版中國書籍,必須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若未經申請許可逕自出版,就是違反《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將會祭出行政處分。
據《聯合》報導,4日文化部發出公文給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要求轉告出版業者,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簡稱《大陸許可辦法》)規定,如果要在台灣出版中國書籍,必須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若未經申請許可逕自出版,將給予行政處分。
公文內容提及,文化部在中小學生課外讀物徵選過程中,發現有多家出版業者出版中國書籍,卻沒有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已違反《大陸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不過,站在輔導出版產業的立場,出版業者可以補提申請,若未來有類似情形,將會祭出行政處分。
實際查詢《大陸許可辦法》內容,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大陸許可辦法》的源由則出於戒嚴時期,當時的行政院新聞局在民國82年3月發布此辦法,後續經過多次修正,最後一次更改其規定內容是民國99年3月。
另外,此辦法在101年5月時,因應新聞局裁撤,主管機關隨之從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媒體揭露此事後,文化界出現不少反彈聲浪。出版人傅月庵在臉書發文表示,太陽花學運時期,台灣自豪不搞出版審查,中共則是天天藉「審查」之名行「箝制言論自由」之實,但這份公文卻讓她痛批「這個政權正往邪惡的方向傾斜過去。」
傅月庵也在貼文留言區說明,《大陸許可辦法》中對於出版中國書籍需申請許可的規定,「以前有這條文,但擱置不用」,出版對岸授權書籍從來不用申請。
立委許毓仁也抨擊「以前大陸搞的審批、鬥爭,現在台灣樣樣都來」,他認為,《大陸許可辦法》中的規定,就是跟對岸一樣在實施言論審查。
許毓仁也說,現在都已經是網路時代了,「有什麼東西政府禁得了?」批評文化部用自砍雙腳的做法來限制出版和閱讀自由。
許毓仁也強調,文化部若真的要培養文化競爭力,「就好好想想如何幫台灣的文化文創走出去」,大搞文化出版品審批,只會讓台灣的路越走越窄。
對於外界質疑,文化部則表示,文化部每年都會發宣導《大陸許可辦法》的公文,只是今年發現有不少讀物未申請,才又發了一次公文。
文化部也澄清,會採取軟性輔導方式,文化部不會刻意刁難。(文化部點頭媒體業放寬7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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