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15日二審宣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馬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馬英九擔任總統一職,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一樣需負保密責任,雖為總統,仍應恪守「法律保留原則」行使職權,以免侵害人權,加上馬英九的法律背景,應熟諳人民對隱私權、通訊自由、資訊自主的期待,馬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
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25日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判決書指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然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5月15日二審判決表示,馬英九擔任總統一職,同時具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身分,就案件涉及的刑法第132條第1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範,依法並無不遵循的權利。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院際調解權」判決馬無罪,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黃世銘2013年8月31日向馬提出的「專案報告」內容,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5院的職權爭議無關聯;加上馬英九未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且無召集相關院會調解,因此不足採信。
高等法院並指出,馬英九於本案發生時,身為國家元首,對於憲法所召示人民自由權利干預,應恪遵「法律保留原則」行使職權,以避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馬為台大法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並曾任法務部部長,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的期待,執政期間亦迭次宣示保障基本人權,顯見對人權保障的法規及必要有深切瞭解。
高院認為,馬英九知悉「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等偵訊內容及柯建銘個人資料,依法不得洩漏,但「竟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自有可議。」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馬英九以1個行為觸犯3罪,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通保法第27條第1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被告可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
此外,台北地檢署指控馬英九在2013年9月4日中午打電話給檢察總長黃世銘,馬要黃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補報告,黃世銘當天下午拿專案報告三給江宜樺,且口頭解說吳健保關說行賄假釋案等事宜,此部分高院認為罪證不足,檢方未能舉證,諭知無罪。。
由於馬英九涉及罪名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原屬二審定讞,但因去年7月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為保障民眾的訴訟權,避免造成冤案,讓「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被告,仍可上訴三審,因此馬英九才能夠上訴。(馬英九:一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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