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一名世新陳姓男大生因苦追石姓學妹不成,竟持水果刀憤而追砍對方,造成學妹右頸有3公分刀傷,陳姓男大生則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31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陳姓男大生5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陳男與石女起初在捷運上相遇,據了解,陳男已苦追石女5年,甚至為了親近石女轉學至世新大學。就在去年12月,陳男尾隨石女至教室,為避免影響其他學生上課,石女要陳男到教室外與她談判,未料兩人一言不合,陳男竟持水果刀砍傷她。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由陳男行兇的經過來看,陳男在石女聲稱將循法律途徑解決後,就立刻拿出預先準備的水果刀,而且取下刀鞘,在後追刺石女,又於壓制石女後,再朝她頭、頸部近距離揮刺數次。
就陳男所持用的凶器為水果刀、攻擊的部位均集中在石女的頭、頸部等要害部位、石女受傷的情形,及陳男的犯案動機等情狀綜合判斷,台北地院認定陳男與一般人都知道持刀近距離猛力刺擊他人的頭、頸部等重要部位,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在案發當下,陳男處於一時情緒激起之氛圍,而抱持著石女縱使死亡,也不違背其本意的心理,進而持刀刺殺對方,陳男顯然具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
依據陳男於偵查中及台北地院審理時歷次供述,均能清楚交代犯案情節,甚且對於行兇前,與石女之間的對話內容、自己出示水果刀後石女的反應、追逐石女等情節均有記憶;此外,陳男更明確敘述是因為無法理解為何會遭石女用冷漠態度對待,又於案發當日經石女以前詞相告,自己就回想起在社群軟體上曾遭對方辱罵,因此才拿刀出來追石女的動機、事發之前因後果。
台北地院表示,由此可見,陳男於持刀追刺石女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核無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綜合以上,台北地院認為,陳男因為無法理解石女的態度逐漸冷淡,甚而表示要斷絕朋友關係,再於案發當日,石女揚言將循法律途徑處理,陳男一時情緒激動,持刀刺向石女頭、頸部等人體要害部位數次,造成石女身心遭受創傷與煎熬,陳男的行為忽視人命價值,而且陳男是在學生活動、往來頻繁的校園內犯下本件犯行,對於校區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的危害非輕,應給予適度的懲罰。
但台北地院考量陳男沒有犯罪前科,案發的時候只有20歲,在年輕、思慮不成熟的情況下犯下本案。另參酌證人即宇寧身心診所醫師吳佑佑、陳男的母親之證詞,以及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陳男罹有亞斯伯格症、過動症,對於社會性線索的覺察、旁人所表達言詞與情緒、內心想法的理解、因應均較一般同齡者薄弱,在社交情境的理解上有困難,且陳男衝動性高,情緒長期焦慮,思考及行為模式則呈自我中心、固著、侷限等特質,對於人際互動方面常感挫折,可以認定陳男所罹患的亞斯伯格症、過動症等病症,導致屢屢無法理解石女的情緒反應,從而為本件犯行埋下隱憂。
又一併考量陳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所生危害,家庭經濟狀況,行為時為大學3年級學生等情狀,台北地院量處陳男有期徒刑5年6月。(反空污公投竟有「死人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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