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貪汙,8月底二審時,最高法院針對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為方便妻子探監,林益世28日北上服刑,由台北地檢署上午發監執行,將入監服刑2年。
林益世原籍為高雄,二審被判刑後,原應由高雄地檢署執行發監,但因妻子彭愛佳住台北,林益世向檢方表示,希望北上服刑,方便妻子探監,故28日改由北檢發監執行。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2012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經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遭羈押。
全案經特偵組調查後起訴,調查指出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認為中鋼人事與營運並非林的公職法定權限,因此不構成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合併判刑7年4個月;並裁定林益世可以5000萬元交保。
今年8月底二審時,最高法院以判決理由不備為由,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須入獄服刑;此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定讞。
同案被告部分,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因焚燒95萬美金,以及將1200萬元新台幣埋入漁池,犯滅證罪,維持原審判決5個月;而林益世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涉及收賄及洗錢的部分,確定無罪。(28日6縣市大雨特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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