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與該黨成員共4人,先前持榔頭毀損逸仙國小門口前的2隻狛犬石像而遭判毀損罪。因不滿一審判決,四人均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9日撤銷原判,依毀損罪改判李承龍、邱晉芛各4月徒刑;王啟鑌、呂承遠拘役70日、50日,均不得緩刑,全案定讞。
李承龍因不滿台北市北投區逸仙國小門口2隻日據時代的狛犬石像,認為其象徵皇民化思想,於是與該黨女成員邱晉芛於2017年5月28日晚間,分別持榔頭敲毀狛犬石像,並直播過程。同月30日該黨成員王啟鑌也持木棍進一步敲損狛犬石像,呂承遠則負責把風。
一審判決李承龍、邱晉芛有期徒刑5月、王啟鑌以及呂承遠有期徒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經上訴後,高院9日改判李承龍、邱各4月徒刑,王、呂各拘役70日、50日,都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高院指出,據台北市文獻會審議結果,此對狛犬石像只是年代久遠的石築構造物,並非「一般古物」歷史意義不高,認為前審量刑過重,改判4人均減輕刑度。而2隻狛犬石像修復金額為22萬元。
雖然李承龍等人辯稱,此行為為言論自由。但高院認定,此毀損行為已逾越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此外,由於李承龍等人否認犯行,沒有悔意,也未與國小和解,且4人都有前科,高院因此判刑及拘役,且不得緩刑。(監察院年改釋憲案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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