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消防局2016年,購入1輛2百多萬元的消防救災車,以救災指揮車名義申請免徵貨物稅,卻借調為苗栗縣長徐耀昌座車,經要求補繳稅金,消防局不服提行政訴訟,稱該車是「供縣長專用救災指揮車」,並沒有移作他用。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其說詞,判苗栗縣消防局敗訴。
判決指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2016年初,購入一台號稱「奢華旗艦」的進口車,並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的名義,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40萬4884元,而該車於卻在經過核定後,卻挪為縣長公務車,還將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全拆除,但消防局未在車輛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違反貨物稅條例規定,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查獲,核定補徵貨物稅,再處一倍罰鍰,共計需繳80萬9768元。
苗栗縣消防局主張,縣長是災害防救最高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將防災指揮車借調給縣長使用,並提出16則在2015年至2017年間縣長從事災害預防、應變、原重建等行程及會議等公務活動的新聞,證明該車輛平時由縣長專用於救災指揮車任務,但仍得支援一般例行性公務,而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並未移作他用。
不過,法官查出消防局提示的新聞資料,未能證明縣長使用車輛從事相關災害防救公務活動,又依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車輛自105年4月1日到10月20日的通行國道ETC交易明細,查出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於苗栗轄區內交易次數計935次、苗栗縣轄區外交易1516次,合計2451次。
法官認為車輛確實有經常性行駛國道到苗栗縣轄區外地區,且苗栗縣消防局坦承車輛在供縣長防救災害使用之餘,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足認定車輛借調苗縣府後,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中油95出包懲處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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