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等人被控佔國有地,興建「七七行館」,遭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國有土地,一審以舉證不足,判國產署敗訴。經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劉政池等人以詐欺等方法獲核准取得建照,加上取得土地過程也不合法,6日逆轉改判該土地應歸還國產署。
劉政池1998年向陳姓男子購買台北市泉源段3小段506地號國有地3棟建物,同年再向國有財產局(現為國產署)申請承租上千坪土地,準備開發溫泉會館。時任國產局北區辦事處長洪寶川,因看中劉政池胞兄劉政鴻為時任立委,無視法規指示下屬直接核租給劉政池。隨後,又進一步指示下屬製作不實的公務電話記錄式簽准購地案。
弊案爆發後,陽管處於2013年底先強制拆除行館建物,再於2014年1月,對劉政池等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要求將本案土地歸還國有。不過,一審指國產署本案同意售地前,僅函詢陽管處確認地上物是否為「合法建物」,並沒要求劉子瑩等人提出資料詳加說明,判國產署全部敗訴。
案經國產署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劉政池與女兒、妹妹當初申請建照時,所檢附的1979年現況地形圖為偽造,且明知原申請的泉源路77號附屬建物「倉庫」並非工廠的住宅,卻在申請案中做不實陳述屬於通謀虛偽,因此無效。
高院認為,陽管處可據此撤銷本案核發的建照與使照,國產署自然也可依《民法》規定,撤銷因受詐害而同意售地給劉子瑩兩人的決定。高院判決,應將土地歸還過戶給當時由劉政池次女劉冠余掛名負責人的九冠開發公司,回復登記為劉政池的女兒、妹妹所有,再回復登記為國有,全案還可上訴。(士檢偵結唐鳳胞弟強吻女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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