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正元中影減資案26日再度開庭, 2017年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因缺乏充分證據,因此判決蔡正元無罪;但檢方上訴,26日被高院駁回,蔡正元無罪確定。
蔡正元在2006年經營中影期間的資金問題,遭控利用增減資來主導董事會,並以他的公司「阿波羅公司」低價認購中影增資的股票,取得不法獲利,遭到檢方以「背信罪」起訴。一審判定無罪後,在遭檢方上訴,26日二審被高院駁回,蔡正元無罪確定。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此案增減資是當時中影基於公司自治,由董事會決議辦理,均有法律依據,檢方未能舉證蔡男有何違背任務、為自己或為第三人牟取不法利益的舉動,判蔡無罪,高等法院26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台大收到教育部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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