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案,在財產不明部分已被判刑2年定讞,目前服刑中,同案收賄部分發回二審。公懲會今以林益世未誠實申報財產,以及涉嫌收賄8300萬元,經監察院提案彈劾,公懲會判決林撤職並停用3年。
在未依法申報財產上,林益世於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與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的契約,收取地用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2012年,林轉任行政院秘書長時,以持續協助地勇的名義,向陳啟祥索討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的財產不明罪,檢方依財產來源不明與洗錢等罪嫌起訴林益世一家5人。最高院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裁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所判的2年徒刑,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
在假借權力,以圖本身與他人的利益部分,林涉嫌向地勇公司收賄的部分,屢以「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其實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等不當言詞,炫耀其行政院秘書長職位之影響能力,顯有假借權力,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之違。
公懲會指出,在未依法申報財產部分,原應受罰鍰處分,但並非不得予以懲戒,判決指出,林位居行政院秘書長之高位,卻未誠實申報財產,對於款項來源也沒有說明,經法院判決罪定,並入監服刑,讓民眾失去對他執行職務的信賴,也造成政府信譽的損失。
判決指,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與他人的利益,雖然索賄的行為,被法院判決不構成貪污,但林的不當言詞,炫耀職位影響力,有假借權力來圖利的違失,因此監察院才以違背公務員誠實清廉及保持品味等義務來彈劾。
公懲會認為,林的違失行為已重創政府形象,損害政府名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的必要,因此按照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並停用3年。(律師告發葉俊榮等3人涉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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