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研擬強制山域業者投保責任險,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天(14日)開公聽會表示,目前通行的責任險並不符合登山溯溪活動的需求,恐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無謂的負擔,相關單位應區分有營利性質的業者,並針對其設計合適的責任險。
教育部體育署2022年曾公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登山、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違者除依《消保法》開罰外,於發生事故時,亦須以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應理賠金額之3倍,作為賠償金額。
江永昌認為,體育署保護消費者的立意固然正當,卻忽略目前通行的責任險並不符合登山溯溪活動的需求,責任險所要填補的是「人為」疏失所導致的事故。但是野外活動的風險主要是大自然本身的環境變化,而有經驗、訓練合格的領卻極少成為野外活動事故的有責之人,因此,強制要求投保責任險,恐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無謂的負擔。
江永昌指出,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近年各自制定相關條例,僅要求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並沒有要求投保「責任保險」。實際上,目前山域活動業者於投保責任保險時,也面臨產險公司因野外風險因難以估計而承保意願低落。
江永昌認為,無論水域遊憩活動的強制責任險、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都是業者/駕駛縱無過失、仍有理賠,這與一般責任保險「業者有過失須賠償、保險公司才理賠」的邏輯並不相同,很難直接援用、聲稱強制登山業者投保責任險可以保障到參加登山活動的消費者。
江永昌建議,管制上應該區分有營利性質的業者,可以對其設計合適的責任險;但非營利性質的協會不應被強制保險,而應參考日本、德奧等國家,由山岳團體成立類似互助金的制度、分攤風險。無論是否強制業者保險,教育登山民眾為自己投保登山綜合險才是最根本的。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理事長黃楩楠呼籲相關單位,可以仿效尼泊爾鼓勵成立登山服務公司,讓登山業由「暗」轉「明」,合法登記業者的角色,將能輔導、教育、督促活動參與者投保登山綜合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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