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因涉犯貪污等罪,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定讞,法務部也依《律師法》修正後的規定,廢除陳水扁的律師證書。陳水扁不服提出請求撤銷處分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可上訴。
據了解,陳水扁於1974年取得律師證書,後來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2010年11月遭最高法院判處11年有期徒刑。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後,認為陳水扁符合2020年1月間修正的《律師法》,即「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者」,應廢止其律師證書。
法務部於2021年11月18日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命其應自文到後2周內返還律師證書;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陳水扁對此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陳水扁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陳水扁主張,刑事判決違反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刑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審案之慣例,罕見的在上訴3個月內就「自為判決」他有期徒刑11年確定。
陳水扁說,2020年1月15日新修正施行的《律師法》,將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規定直接刪除,並將原審議權限改由法務部認定,等同變相架空「律師自治」原則。他說,日後當律師遭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之保護網,顯然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之重要原則,「實屬大開民主法治之倒車」。
此外,陳水扁強調,新修正施行之《律師法》,將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之規定直接刪除,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直接認定,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他說,自己身為我國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解釋而廢止律師證書,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律師法》修正後,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的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之公益,及保障律師工作權,也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法務部依法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全案可上訴。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箱:service@upmedia.mg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探索網站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8樓
電話:+886 (2) 2568-3356
傳真:+886 (2) 2568-3826
e-mail:service@upmedia.mg
關注我們的報導社群
提供新聞:news@upmedia.mg
投書評論:editor@upmedia.mg
客戶服務:service@upmedia.mg
廣告合作:ad@upmedia.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