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案延燒,NCC在6月28日許可鏡電視上架案後,曾以附帶條件要求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後報到NCC。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7日卻出面指控鏡電視股東早已賣掉持股,仍遞交不實切結書給NCC,涉偽造文書,她今天(15日)更親自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並交付錄音證據,鏡電視則強調也會對陳椒華提告。
陳椒華7日召開記者會,指控鏡電視違反6年執照期間不得移轉股權的附款規定,以不實切結書予NCC,涉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洗錢防制法》等犯罪行為,揚言一定會追究刑事責任。
《鏡電視》股東轉賣股份、人頭持股違反NCC付款等消息,自去年以來越吵越兇,但NCC調查後皆未掌握證據。NCC主秘黃文哲表示,已查過多次,但行政調查權限有限,即使請來金管會、經濟部投審會、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相關機關協助調查,仍無所獲。
陳椒華今天現身台北地檢署按申告鈴,表示鏡電視股東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等7人,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批NCC完全不展開後續調查,「是非常可惡、腐敗透頂的作法!」,並提交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紀錄等證據給檢察官。
對此,黃文哲說,陳椒華未曾給予NCC錄音檔證據,他強調「證據到哪就辦到哪」,若透過刑事調查能掌握股東已經賣股的證據,NCC也將依法處理鏡電視違反付款,並考慮廢止電視台執照。
鏡電視強調,因無端受到民意代表造謠與攻擊,會向陳椒華提告,指責其誣告行為。鏡電視也指出,公司絕對經過嚴格的審查,這段時間不斷面對外界的質疑,也早已澄清全體股東未有轉讓或代持股份情事,陳椒華卻一再抹黑,更以不實內容誣告股東,表示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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