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撞車出軌案造成49人不幸罹難,刑事部分,法院判承包商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等罪7年10月徒刑;民事賠償部份,花蓮地院宣判,李義祥等人連帶負6成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台鐵須負4成過失責任。
2021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列車在花蓮清水隧道北口,發生施工廠商吊卡大貨車掉落於鐵軌上,導致列車與大貨車發生碰撞,當時造成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重大事故。
台鐵以代位求償方式,先賠每名罹難者1570萬補(賠)償金,再分別向李義祥、承包商等提民事訴訟,求償金額是以總支出補(賠)償金額為基礎,尊重家屬個別請求金額及主張。
花蓮地院今發出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認為,李義祥在停工時闖入場地施工,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後也未即時通報台鐵或請求適當救援,與逃逸移工華文好擅自拖拉釀成多人死亡事故,義祥工業社與標案承包商東新公司因讓李義祥擔任工地主任,都應付連帶責任。
法官指出,台鐵在該事件未善盡巡查義務,台鐵員工更容任李義祥施工,是肇事原因,綜合台鐵過失對事故發生的推進程度與情襙,認定李義祥、華文好、義祥工業社及東新公司,應連帶負60%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應負擔40%過失責任。
合議庭依台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之損害,包括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後,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為1億7008萬6692元,依應付責任,扣除台鐵所受的強制險給付利益及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等,台鐵可向李義祥等人要求賠償金額2326萬6692元。(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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