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與「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協助安排的的台灣國家人權機構評估小組28日結束5天訪台行程,在上午記者會中公布初步評估結果。小組領導人努南(Rosslyn Noonan)表示,在台灣現行架構中,國家人權委員會最適設在監察院下,但建議將監察院的英文名稱由「Control Yuan」改為「Guardian Yuan」,以更好地反映此機構保護人民權益的職責。
由聯合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ICC)前主席努南、尼泊爾國家人權委員會前委員派圭爾(Sushil Pyakurel)與FORUM-ASIA亞洲NGO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計畫協調人喬安達(Agantaranansa Juanda)組成的評估小組,在台密集行程間拜會了24個團體代表,與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教育部、內政部與法務部,並於27日會見副總統陳建仁時提出口頭初步報告。
努南強調,在與多方進行會談後,他們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在台灣有著相當強烈的支持。在綜合各方建議後,小組無異議認為,在台灣獨特的五權分立架構下,最有效率地運用資源的做法是設在監察院下,讓監察院同時肩負監督施政與促進人權的任務。
但為了符合「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需要對《監察法》和《監察院組織法》進行相當幅度的修改。通稱巴黎原則的《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為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通過的國家人權機構基本標準。
這包括機構應依據憲法或法律基礎成立、獲得廣泛職責授權、具有獨立的自主性、人員組成反映社會多元性、獲得足夠經費與調查的權利等。
台灣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動已延續近20年,在無數次會議間提出許多版本。三大方向分別為:設立為獨立機構、設於總統府下、設於監察院下。
參與記者會的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解釋,設在總統府下雖可涵蓋五院,但有擴大總統權力的疑慮。監察院目前主要職責為基於現有法令監督政府官員是否失職,這與國家人權機構由人權公約角度評估政府施政的角色並不相同。
尤美女認為,確保現行法律獲得落實,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促成人權及推廣教育的功能都有必要存在。雖然設立獨立機構更為理想,但設於監察院的優點是不需修憲,只需修改監察院相關法規。就初步構想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可與現行監察院功能平行地合作、互補。
本次邀請國際專家來台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補充,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下不代表該委員會也沿用目前監察委員的產生辦法,也不代表監察院現行架構符合「巴黎原則」。仍需透過修法確保委員選薦制度更公正、公開。
台灣在2009年通過並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SCR)」的「兩公約」,並陸續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
在1月召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時,上任前便曾承諾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總統蔡英文回應國際專家建議,期望可在今年內對此做出明確決定。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組長莊棋銘與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執行長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在記者會中表示,期望這樣獨立、自主的人權機構可監督各族群權益獲得保障。莊棋銘表示,目前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期望國家人權委員會協助推廣普世性的人權觀點,強化台灣與國際人權的交流與同步性。
喬安達也補充,目前亞洲尚未落實一個有效的區域性人權機制,各國設立的人權委員會被視為國家將國際人權法規在本國落實的承諾。期望能早日在巴黎原則的基礎上,與台灣的國家人權委會一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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