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9日判決結果出爐,針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的保釋案,裁定香港律政司勝訴,黎智英必須繼續收押,無法與家人一同過年。
《香港01》報導,先前律政司不服高院的保釋裁決而上訴,終審法院則判定「保釋不當」,撤回保釋。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則透露,將會重新申請保釋。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聆訊時指出,《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高出許多。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資深律師黃繼明代表黎智英陳詞則指出,不能單看《國安法》第42條,也應納入無罪推定原則、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條例》等,告訴人具有舉證的責任,證明被告不應該獲得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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