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佔中案於2018年1月17日遭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藐視法庭刑事罪、服刑3個月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當時在服刑6日後提出上訴,16日下午2時宣判,黃之鋒仍須服刑2個月,並立即發監服刑。
這已是黃之鋒第3度入獄,同在庭上旁聽的香港眾志成員周庭表示對此判決感到失望,將與黃之鋒討論是否再提出上訴。
根據香港上訴庭法官潘兆初16日指出,原審法官並未考慮上訴人(黃之鋒)在案發時年僅18歲,年齡乃重要的量刑考慮,但黃之鋒行為嚴重,對司法工作產生干擾,儘管當時法庭已酌情權衡,但仍應判處監禁的相關「阻嚇性刑罰」。
黃之鋒律師指當事人先前服刑的6 天已屬刑期,但法官指出,這6天的刑期無法充分反映答辯人行為的罪責與嚴重性,偏離了原審法官的判刑範圍,仍裁定黃之鋒減刑至2個月,立即返回監獄服刑。
根據《立場新聞》報導,在法官宣讀判決後,旁聽席有部分聲援民眾激動落淚,黃之鋒僅回覆「反送中條例靠大家」。
宣判後,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在庭外表示,對此判決感到失望,至於是否上訴則將與黃之鋒討論。
2014 年 11 月底佔領中環期間,黃之鋒與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涉嫌阻止執行官執行法院禁制令,並阻撓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遭控「刑事藐視法庭」。
黃之鋒於 2017 年 7 月 6 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罪,法庭於2018年 1 月 17 日宣判黃之鋒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監禁3個月。
黃之鋒入監服刑 6 天後,代表律師駱應淦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考慮黃之鋒案發年齡只有18歲,加上沒有證據顯示黃是領導者,對於原審法官判辭指黃之鋒「挑戰」一詞字義模糊,法庭不能以黃之鋒為社運組織領導者的角色加重懲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接受申請後,批准黃之鋒以1萬港幣(約合新台幣3萬9676元)現金交保。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4月初聽取答辯詞後決定押後宣判,其間,黃之鋒仍獲准保釋在外,不料,16日的宣判仍須入監服刑,並在六四紀念日後才能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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