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18日判定肇基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部份條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規定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翌日指,判決文字不符合《基本法》,主張只有人大法工委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法工委發言人更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1997年7月1日回歸前已生效,也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 160 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對此,香港大律師公會19日發出嚴正聲明,表示法工委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站不住腳的。
全国人大常务会法工委: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务会判断和决定 pic.twitter.com/41tOin007s
— China Economic Net (@CEcn_News) November 20, 2019
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以往運用這項權力宣告部分法律條文違憲無效時並未受質疑。
據此,假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是否合憲但法院卻不進行裁決,法院便未能捍衛《基本法》,更違反了法官需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大律師公會聲明表示,《基本法》第160條並未規定香港法律在回歸中國後會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納為特區法律,《基本法》第160條也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程序修改、停止生效。
此外,大律師公會強調,根據《基本法》第19條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也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在履行審判職責行為時亦不受法律追究。
「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聲明指出。
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輿論固然可以評論、批評任何法院判決,但暗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前,就針對《基本法》進行詮釋或評論,給予外界的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制度遭施壓,「完全無助捍衛對(香港)法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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