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與父母同住的30歲男子,2月以來陸續收到父母對他發出的5次遷出通知,甚至還提供金錢協助尋找新住處,但他還是沒搞懂。
這齣在紐約發生的家庭事件最終竟然鬧上法庭,22日法官作出對父母有利的裁決,命令麥克‧羅通竇(Michael Rotondo)遷出他住了8 年的房間。
麥克‧羅通竇十分不滿,他表示「按理說」應該要有6個月前的通知、被給予6個月的緩衝。麥克‧羅通竇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旗下HLN採訪時表示,他會盡快離開。「我也不愛住那。我也寧願住外面。」但麥克‧羅通竇認為他沒有辦法即刻作出這樣的生活改變。
麥克‧羅通竇說:「父母希望我立刻離開,但他們沒有給我合理的時間準備。如你們所見的,法院的裁決也是站在他們那邊。」
羅通夫婦在5月初循法律程序,並提供證據,指出從2月開始,他們已經5次通知兒子必須離家獨立。
日期標記為2月2日的紙條上寫著:「經過與你母親的討論,我們決定你必須立刻搬出去,你有14天的緩衝期。對於我們的決定會採取任何必要的動作。」
而這則通知後不久,羅通夫婦決定尋求法律諮詢,並在2月13日對羅通發出另一則通知:限麥克‧羅通竇30天內遷出,不然他們將會循法律途徑處理。
又過了5天,羅通還是沒動靜,羅通夫婦又發一則通知,並提供具體建議與協助,首先給麥克‧羅通竇1100美元(約新台幣32,000元)協助他找新住處,並提供建議如下:
1.你需要去工作,以支付公寓相關開支,公寓裡也會需要一些東西。你必須和你爸敲定時間,這樣他才能和房東聯絡作一些安排。
2.賣掉你比較有價值的東西,像是立體音響或一些工具,我特別是指你持有的一些武器。你需要的是錢,你的住處不會有空間擺放這些東西。
3.即便你過去沒有工作資歷,還是有一些工作可以作。去找工作吧!你需要工作。
4.如果你在找新住處上遇到困難,你媽能夠幫忙。
然而麥克‧羅通竇仍沒有對這些通知嚴肅以對。根據3月5日的通知,羅通夫婦提醒3月15日就是最後期限。「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沒看到你要離開的任何跡象。」紙條上補充:「請留心我們將採取任何必要措施,確保你離開這棟房子。」
第5則通知也就是最後一則,標示日期為3月30日,羅通夫婦表示可將一部壞掉的車輛從他們的財產中移出,然後由他們負責維修的費用,奉送麥克‧羅通竇一台可以開的車。
然而麥克‧羅通竇還是拒絕離開,於是羅通夫婦只好循司法程序。
22日的聽證會,麥克‧羅通竇代表他自己並引用f Kosa v. Legg案:如果要強迫住戶遷出,一般要有6 個月前的通知。
但紐約最高法院法官格林伍德(Donald Greenwood)並不同意麥克‧羅通竇的詮釋,他表示:「我會核發遷出令,我認為那5次通知已經很充分了。」
庭後,麥克‧羅通竇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會上訴,指出這個裁決「荒謬」之處。「通常你會得到30天的緩衝期,我期待的東西就是這樣。」
麥克‧羅通竇接受HLN採訪時表示:他不知道父母為什麼這麼急著趕他出去,事情變得很僵,也影響到他們的關係。他說:「我不真的期望調解,我只希望能拿掉這個處境。」。
根據CNN報導,麥克‧羅通竇希望法院不要執行這項遷出要求。他聲稱:「過去8 年他從沒有被期待支付房子的任何開銷或任何瑣事的協助,這就是他的生活樣貌、他們的共識就是這樣。」
麥克‧羅通竇希望他有3個月的緩衝期,不過這蠻諷刺的,因為從羅通夫婦2月第一次發的通知迄今,差不多也是3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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