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有一萬五千多座宮廟寺院,目前僅受民國18年立法的《監督寺廟條例》管理,法條明文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不過法條無罰則,若寺廟不登記,主管機關也拿寺廟沒轍。前年就爆發慈濟年收支近百億,但財務報表卻連一張A4紙都不到,凸顯寺廟無法可管的問題。
前政府研擬的新版《宗教團體法》,有鑑於《監督寺廟條例》已不合時宜,衍生不少管理亂象,多項法條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且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還不受《監督寺廟條例》約束,明顯不符合平等原則,因此著手修正。
《宗教團體法》草案 要寺廟統整財務報告
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開放宗教團體可登記為宗教法人,享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不過宗教法人每年須統整財務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也不得分配盈餘。
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大約每半年查核寺廟財務一次,已經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寺廟,有將香油錢列冊,有的小寺廟沒有列冊,由於條例沒有罰則,若寺廟不願意列冊,主管機關也拿寺廟沒轍。
不過基層認為,全台大小寺廟眾多,不是每個寺廟都具規模,不能用同一套制度規範所有寺廟。對此,內政部也澄清,關於財務全面公開,並非要求宗教法人財務全面公開,而是要求其財務報告要讓內部組織成員知道,寺廟接受外界捐贈,也要讓捐贈者有地方可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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