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後,台灣首件同婚行政訴訟將在12日宣判。大法官既已宣告禁止同婚違憲,並給了立法機關2年期限修法,為何同志等不了2年,非得現在打訴訟、力爭「立即登記結婚」?小安與傑克(化名)的故事,或許可以找到答案。
小安與傑克是一對台灣的男同志伴侶,多年來跟著「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一起推動LGBTQ權益。今年8月底,他倆相邀到西班牙旅遊,未料小安不慎溺水,腦部受了重傷,在當地緊急送醫後,家人不在身邊的小安,卻無法由傑克代為辦理醫院的手續。
事實上,相識了10多年的小安與傑克,幾年前已在台灣自行舉辦婚禮,他們互許承諾,要成為彼此的依靠,但礙於法律遲未允許他們結婚登記,至今他們仍是「有實無名」的「地下配偶」。
即便西班牙2005年已允許同婚,但眼看伴侶深陷險境的傑克,卻拿不出足以證明自己是「配偶」的法律文件,最後花了很大力氣、耗費了急救的黃金時間,才順利完成就醫、出院等一連串手續。
如今,返回台灣已逾1個月的小安,仍躺在醫院的加護病房,尚未甦醒。
「同婚釋憲過了,他們本來很開心,想說只要再等2年就好!」伴侶盟理事長、也是這次同婚登記行政訴訟案律師的許秀雯,談起這對曾經一起並肩打拚的伴侶,萬分無奈地說,「當身分關係不被法律承認,即便是互相認定是配偶的同性伴侶,遇到危急狀況一樣愛莫能助。」
釋憲後,同婚修法進度停滯,目前行政院轄下的一些部會,只先採取暫時的行政措施盼替同志多爭取一些權益。
以醫療權益為例,衛生福利部今年6月宣布,將修改「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未來同意書簽署的「關係人(同居、伴侶)」,將清楚註明伴侶是「不分性別」,讓同志伴侶也可簽署手術或麻醉同意書。
然而,根據《醫療法》第63、64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相關內容,並經其同意後,簽具同意書。但當病人無法自己決定時,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所謂「同性伴侶」的「關係人」,他們到底誰說了算?時常產生爭議。
一些法界人士主張,應依條文所寫的優先順序來決定,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優於配偶、再優於親屬或關係人;也有人主張應依與病人之間的關係遠近來決定。但無論順位怎麼決定,不具法定「配偶」身分的「同性伴侶」,在醫療實務上都可能造成醫療人員的困擾,甚至與病人親屬發生糾紛。
「若病人醒過來後,卻已經沒有行為能力,而無法與他的同性伴侶結婚,那麼直到死前,他就是永遠單身了!」許秀雯說。
回顧2015年那場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同婚合法的歷史判決,當時的原告Jim Obergefell打同婚司法訴訟,為的就是爭一個法律上的名份,希望有天能在死亡證明書的配偶欄,寫下自己的名字。
住在美國俄亥俄州的Jim Obergefell與伴侶John Arthur相守20年,2013年7月,因美國尚未全境允許同婚,兩人只好飛往承認同婚的馬里蘭州登記結婚。然而,兩人「配偶」的權利義務也僅限於該州。
於是,Jim Obergefell在同年7月控告俄亥俄州州政府違憲,並主張,若罹患罕病的John Arthur不幸去世,他們所住的俄亥俄州政府,應在死亡證明上承認他就是John Arthur的「配偶」。
未料,John Arthur等不到最高法院的判決,先在2013年的10月就已離世。一直到了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同婚合法那一刻,在法院外等待判決的Jim Obergefell,只能高舉著John Arthur遺照高喊:「愛是平等的!」
許秀雯說,這就是同志爭取婚姻平權、一刻都無法等的理由,「因為有人真的等不到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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