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衛福部疾管署出版的《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指出,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少患者在規則服藥一段時間後,健康狀況幾乎與未感染者沒差異,且經由藥物治療也可降低體內病毒量、並減少傳染他人的機率。但社會大眾普遍對愛滋病認識不多,我國法令對感染者權益的保障仍嫌不足,有些條文甚至遭質疑「愈修愈退步」。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便指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不少條文仍有侵害感染者權益的疑慮,應通盤檢討。
她舉例,醫病關係從來就不平等,例如外科及牙科醫師拒絕愛滋感染者看病的案例時有所聞,但條例第12條卻強制規定感染者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這無疑讓愛滋感染者的醫病關係又更險峻;即便依法醫生不得拒絕看診,但實務上感染者常為了息事寧人或舉證困難成了吃虧的一方。
此外,林宜慧也說,條例第15條原本規定愛滋篩檢「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可進行,但去年2月修法公告的第15-1條,竟把三類族群新增納入「強制篩檢」的對象,只要是因醫療的「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可不經受檢民眾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強制要求進行愛滋篩檢。
她說,此修法的動機,原本是想保障醫療、警消人員當執行業務不慎被針扎傷或尖銳器材劃傷時,可不經同意就直接要求當事人抽血進行愛滋病毒篩檢;但條文弔詭之處在於,愛滋有3個月空窗期,即便強制疑似感染者受檢,難道警消或醫事人員就能真的安心?這根本是拿民眾的「愛滋篩檢自主權」來交換警消或醫事人員的「安心」,對感染者後續的處理更沒有太大幫助。
林宜慧也表示,愛滋篩檢牽涉醫療隱私,就像是男生看泌尿科、女生看婦科未必想讓親友知道一樣,更何況愛滋篩檢必須搭配完整的「篩檢前諮詢」,讓民眾先做好心理準備並充分了解自身權益;此條文卻讓民眾很可能在還沒準備好、甚至對愛滋一無所知的狀況下就被迫篩檢。
外籍感染者的權益則是另一個議題。
疾管署去年12月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卻排除了新移民配偶、外籍勞工等人士;換言之,他們感染愛滋後,必須自費看病,2年後才能獲健保給付。
此行政命令遭立委及民間團體抗議後,衛福部今年3月15日才趕緊改用「公告」的方式,先將新移民配偶、在我國醫療過程受感染的外籍勞工,以及泰緬、藏族等合法居留的無戶籍人士納入給付範圍,同時並通報各醫療單位。至於正式條文,疾管署表示已打算修正,但至今尚未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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