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勞權意識抬頭,公務員「加班」不該再以「值班」為名只給低廉值班費!《上報》去年獨家報導,監所管理員爆肝在夜間值班,卻只換得時薪62元的備勤費,長期血汗過勞,監所管理員因此組成「台灣獄政工會」爭取權利。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自請調查此案,調查報告5月9日出爐,其中明確指出,監所管理員值班時若被指派緊急臨時勤務,無法備勤休息,各矯正機關「應改發加班費用」。
現行矯正機關戒護人員日間勤務、夜間勤務工作內容差異大,「值班費」也完全不同,日勤每日2小時,每小時「執勤費」175元;夜勤則是每日9小時,每小時「備勤費」僅62元。長期以來日勤及夜勤沒有公開、透明的輪調機制,如何安排往往是長官說了算。基層還戲稱「日勤是國王人馬,夜勤是國王企鵝」。
對此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日勤、夜勤對監所管理員的生活方式、家庭狀況、身心調適等有截然不同影響,矯正機關在維護機關安全、任務能順利執行前提下,「應考量同仁意願及實際生活需要,以公開透明方式建立職務輪調機制」。
此外,監委也支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通過的決議,呼籲法務部應研擬「監所管理員執勤條例」,保障矯正人員工作權益。
弔詭的是,過去外界常以「特別權力關係」解讀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公務員因此受限不得組工會、不准罷工,也難為自己的勞權發聲。
對此王美玉、仉桂美在調查報告中特別提及,監所管理員為依法任用的公務員,具有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與《勞基法》適用範圍不同。但主管機關原訂定的值班費金額,應隨社會環境變遷,「參酌市場因素及勞動市場之變化,斟酌機關財政狀況適時檢討,以維護基層公務同仁基本權益」。
這等同呼籲應正視公務員付出的勞動力,參考一般民間私人勞雇關係,「適度調整」公務員應得回饋。
無獨有偶,台中地方法院法警簡嘉達去年幫同事「值班」15小時,執行警衛、值庭戒護、解送人犯的法定職務;他以本俸時薪191元計算,向台中地院申請加班費2865元遭拒,台中地院依慣例只給900元值班費。
簡嘉達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出復審,保訓會4月間決議,台中地方法院未審酌簡嘉達值班期間實際工作內容有無「加班」事實,就否准加班費申請,應重新查明事實、斟酌補償方式,保訓會因此撤銷台中地方法院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
保訓會在決定書中特別提及,《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司法院的加班管理要點及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也應符合此規定,公務員只要是經指派在上班時間外執行職務,就得認是「加班」,應給予加班補償。
有基層公務員解讀,保訓會主委郭芳煜是由勞動部長轉任此職務,因此在判斷此案時,帶進勞權保障的概念,讓公務員長期以來只能血汗過勞、「共體時艱」的觀念得以翻轉。
這兩案清楚揭示,不少行政機關過去以人力吃緊、預算有限為由,訂定不合理的值班制度,實際上是要求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外「加班工作」,卻只給低廉的「值班費」,而不是正常加班費。
除有輪班、值班制度的公務員外,一般公務員也常遇到加班後未必能領到加班費的問題。過去行政部門常搬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指各機關加班費「不得超過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8成」,宣稱「加班費預算有限」,因此要公務員「做功德」不給報加班費,或只願意給補休,實際上未必休得到。
《上報》進一步調查發現,人事總處4月間已悄悄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終於刪除限制加班費總額的不合時宜規定,新制已在5月起生效。此外,人事總處這次修正雖保留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不得超過20小時的時數上限,但刪除「專案加班費」每人每月不超過70小時上限的規範。
知情官員指出,這次修正就是要給機關彈性,刪除加班費限額,讓各機關可回歸預算編列控管。不過官員也強調:「每個機關預算的餅就這麼大,加班費如果增加,就要從其他地方省錢。」
對此有基層公務員指出,從近期保訓會「正面回應」法警申請加班費的復審案,以及人事總處修正「加班費支給要點」,都可看出「公務員的權益必須自己爭取」。
不過,基層公務員強調,在上班時間外繼續工作到底能否算「加班」, 「主控權還是在長官手上,必須經長官『指派』才能認定是加班」,更別說要領加班費或補休,公務員不像勞工可自由選擇,還得看服務機關的臉色,公務員爭取勞權還有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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