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會明(9日)天已排定處理年改釋憲案議程,但大法官5日才決議不受理監院提出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直指憲法並未賦予監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並認為侵害立法權,而此次調查監委仉桂美、包宗和和劉德勳等提出的「年改釋憲案」理由類似,因此多位新舊監委評估,年改釋憲案再遭大法官駁回、不受理的可能性極高。
有監委表示,「希望緩一緩,大家再溝通溝通」,不過,多數監委也認為,調查監委們堅持釋憲的意志極強,且14位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原任監委一路表決「護航」年改釋憲案,好不容易到了監院院會這最後一關,應該不會輕言放棄,明天極可能再度上演表決大戰後,由原任監委以人數優勢通過「監院聲請年改釋憲案」。
多數監委認為,院內的「鷹派」委員們應該不會受5日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監院提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案」影響,還是會堅持在明天院會通過年改釋憲案。但也有監委指出,處理此事的關鍵在院長張博雅和副院長孫大川,是否會處理年改釋憲案,正是考驗院長、副院長,如果他們覺得提出年改釋憲案的結果會和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被打臉」的情況一樣,或許他們會顧及監察院的顏面,在院會中當個「和事佬」,不以表決方式直接處理年改釋憲案;反之,如果他們認為只要把釋憲案送出監院就是給陳情民眾交待,至於釋憲結果如何不重要,那明天就一定會處理了,所以「明天院會,就是一面照妖鏡」。
上個月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公教年改案是否符合釋憲要件,原本現場出席的司獄委員會新舊監委人數旗鼓相當各為6人,但亦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兩位原任監委王美玉、林雅鋒亦認為調查監委提出的釋憲理由不足,表決時棄權,最後新任監委佔上風以6比4決議,認定監委仉桂美、包宗和和劉德勳三位提出的年改調查報告和聲請釋憲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且「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法第5條第1項款之規定」,「不符合釋憲規定」,不過,教文委員會仍將公教年改釋憲案併同司獄委員會的決議送10月的院會處理。
不料,就在本月監院院會9日召開前,5日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監院提出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而調查監委針對公教年改案聲請釋憲理由和不當黨產釋憲案理由相近,讓司法院是否受理年改釋憲案的可能性更大幅降低。
一監委指出,相較不當黨產釋憲案,公教年改釋憲案送到司法院的結果應該更悲觀,兩案同樣是以「人民陳情─立案調查─聲請釋憲」模式聲請,若逕予受理,將使監察院因此取得「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如此將對立法院的立法全面行使一般性的抽象審查權,會造成「監察權和立法權之間權力不平衡」,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而此問題在公教年改釋憲案更嚴重。
監委認為,因為該案有一重大瑕疵,就是調查監委是早在公教年改案7月施行前就已展開調查,並完成調查報告,監委僅因人民陳情就展開調查並聲請釋憲,依大審法第5條規定,人民並未窮盡其一切司法、行政可能,這是監院年改釋憲聲請案的最大瑕疵。
另一監委也認為,就不當黨產釋憲案來看,大法官並未否定監察院的釋憲權,但其不受理主要的理由是,憲法沒有賦予監察院「違憲審查權」和「專屬聲請權」,目前是以大審法來認定,所以要看是否符合大審法的要件,「如果人民陳情就可以立案調查,等同於破壞現行憲政體制以及大審法等法律規範」,不能因為案件很受矚目,就從寬認定;同樣的,年改釋憲案當然不能因為有很多民眾陳情,就以監院名義聲請釋憲,民國81年前大法官會議確定會「從寬」受理,但當時屬於萬年國會時代,當時的立法強烈配合行政,所以為了讓監察院發揮功能,大法官會議從寬受理監察院聲請,但81年立法院改選後,82年2月3日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後,釋憲要件就必須依照大審法規定來受理了。
該名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監委認為,大法官在不當黨產釋憲案的決議「不受理」理由,「完全可以適用年改釋憲案」,所以如果明天院會時年改釋憲案硬要表決通通,或許監院會被司法院「一個月打兩次臉」。
因此,有監委表示,希望可以在緩一緩,不要在明天院會處理年改釋憲案,這個案子真的太政治性了,監察院不應該為了給陳情民眾交待,就「為通過而通過」。但該名監委也說,如果原任監委們堅持明天院會一定要表決通過年改釋憲案,那他認為應該要尊重其他監委,連同司獄委員會決議的「不同意見」也要一併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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