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兒虐案件,法務部日前表示已修法重罰,並送入立法院待審。除了修訂刑法外,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後,便強化兒虐案件的偵辦,要檢察官及早介入。法務部今公布三項措施,除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的偵辦流程,目前法務部內部也新推行「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以及在全台的四個地檢署試辦「6歲以下兒童死亡回顧試辦計畫」。
台北地檢署法醫王金英曾承辦過一名四歲兒童的案例,由年輕媽媽送醫,該兒童到院前死亡,醫生說遺體有勒痕以及鞭打痕跡,疑似勒斃,但她相驗時發現,因死亡時間比較久,勒痕應該是屍斑,而鞭打痕跡也不明顯,是細細的像愛的小手打的三、四道痕跡,也不足以致死,所以必須解剖。解剖後才發現,四歲兒童是毒品中毒死亡。
由於第一眼看到的狀況可能會誤判,與後來相驗不同,而真正的死因可能也不只在屍體的相驗,還要有現場採證。
王金英說,過去曾進行浮屍相驗,在現場相驗時,可能受限於燈光與環境因素,就算有挫傷也看不清楚,因此需要複驗。在了解家庭狀況後,法醫也會採取不同到措施,例如像四歲兒童的部分,因媽媽的同居男友有吸毒的前科,在相驗時,就會驗毒。
因為六歲以下兒童是被照顧者,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才要特別訂在六歲。王金英指出,在幼童的相驗過程時,會特別注意家庭狀況及通報紀錄,像是家庭成員是否吸毒,就要驗毒,通報紀錄中,家長說是小孩跌倒,就會看是撞到什麼位置,一般撞到,外傷多在骨突處,但外傷多在身體內側時,就會多加關注。王金英也指出,就她20多年的法醫經驗中,兒童虐死的相驗結果雷同,大多都是照護問題所產生。
與過去不同的是,檢察官要及早介入兒虐案件。檢察官蔡沛珊表示,由於通報兒虐案件到檢察官辦案會有時間差,檢察官可能沒有在第一時間收到通報,因此辦案到後來有些證據便找不到。以她承辦的經驗,曾遇到時間相差半年之久,便無法調監視器畫面。目前的做法是,家防中心的社工只要通報疑似兒虐案件,檢察官便提早介入,強化保全證據。
在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中,相驗流程,分成病死與非病死,若是病死,則會進入行政相驗的程序,由醫院、診所或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目前,病死進行行政相驗的數量大約是一年700多件,,其中衛生所只有約10件,而非病死,司法相驗部分,一年則約300件。
蔡沛珊指出,由於衛生所人力較不足,在開立死亡證明的部分,可能「存在兒虐死亡以及犯罪的黑數」,因此,法務部目前積極與衛福部協調,衛生所的行政相驗部分,可以轉由法務部來進行相驗。
在非病死的部分,則會直接進入司法相驗程序,目前法務部建立了「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在警察機關報司法相驗前,必須要有聯絡事項表,其中包含通報紀錄、家暴、性侵害、兒少保護相關的紀錄;另外則是提醒承辦的檢察官要注意是否有兒虐情況,由於通報可能有時間差,相關資料可能尚未上傳資料庫,因此會提醒檢察官在結案前,要有相關的檢核。
蔡沛珊指出,「6歲以下兒童死亡回顧試辦計畫」目前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合作,會選擇在台中、高雄、橋頭與花蓮地檢署進行試辦,是因為這四處的衛生局都已辦理。歐美國家也採取全面的死亡回顧,發現降低四分之一的案件數,有顯著降低的效果,因此法務部也希望透過全面死亡回顧,釐清成因,才能避免類似的兒虐死亡的狀況再發生。
蔡沛珊表示,過去的死亡證明書以及相驗証明書上,記載的死亡地點非事發地點,像是容易發生溺水的地點,但兒童是到院死亡,因此地點就會記載是醫院,而非溺水處,這樣就看不出該溺水處曾發生多起溺水死亡案件,但如果有死亡回顧,就會記載事發地點,才能將該溺水處列為易發生事故處,才能避免意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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