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陸續祭出法令,希望遏阻不實消息擴散。在選舉罷免言論上,行政院提出草案,由當事人提出「緊急限制刊播令」,規定法院要在3日內裁定、通知媒體立即下架。此舉引起司法院及法官協會強烈反彈,法學者也紛紛表態反對由法院進行選舉打假,直指將捲入政治競爭中。
行政院會於16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並於3日內裁定,若媒體不下架,則可罰20至200萬元。目前草案已送至立法院。
行政院表示,行政機關無法審查選舉罷免言論,由法院來擔任審核機關,才能保障言論自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法國也曾通過立法,針對不實選罷廣告在48小時內進行假處分裁定,平台業者也認為由法院裁定才有公信力。內政部則指出,最快明年大選便可實施。
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受訪指出:「法院不適合當事實查核的機關,應由行政機關來進行查核。」他認為,行政機關與法院相比,在事實查核的資源與專業上更佳,由行政機關、平台業者或是媒體來監督並查核資訊,才是更好的選擇。至於是否成立獨立機關或是由哪個行政機關來進行認定,李國增認為應由行政機關來決定。
有些事件需要由法院緊急處理,而不適合由行政機關進行,李國增舉例像是涉及人身自由的部分,由法院提早介入審查,才能彌補事後救濟不足之處。李國增認為,不實廣告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因此缺乏由法院裁定的法理基礎。
李國增強調,司法是權利救濟機關的角色,屬於事後的救濟,不適合擔任第一線查核工作。
李國增表示,目前草案設計是由民事庭裁定,聲請的當事人負舉證事明的責任。他說,只要有人主張受不實廣告侵害,向法院聲請主張下架,法院就要在3天內裁定,且無調查證據的程序,形同聲請的當事人只要能說服法官,法官就能裁准下架廣告。李國增認為好像讓法院捲入政治競爭中。
在行政考量下,是否影響司法權?李國增表示,行政院是選罷法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提出修法草案是他們的職責,但涉及司法的部分,司法院認為不宜由法院裁定,在立院審議時,也會如此表達立場。
「絕對不適合由法院裁定。」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接受《上報》採訪時,再三反對由法院裁定不實選罷廣告。他說,由法院裁定聽起來比較公正,但3天內怎麼進行事實認定?他表示,日前監察院因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輕生案糾正外交部,事發時為去年9月,到現在監察院的認定與外交部不同,經過這麼長時間的調查,還是無法確定哪個才是真實的說法,要怎麼讓法院在3天內進行認定。
在制度設計上,吳景欽認為至少要讓兩方陳述,進行言詞辯論,但草案卻是由當事人提出事證後,由法院直接認定。他質疑,只要當事人有錢有資源,就可以一直告對手,最後法院擔憂背負罵名,可能都不敢裁定下架廣告。吳景欽直言,只要當事人不爽對手就去告,簡直讓法院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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