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面對的是「人們的財產」,地檢署刑事執行多面臨「人身自由」。而兩者都面臨遭求償的高風險,由於無「法」幫司法人員保責任保險,因此第一線有遭償風險的書記官們多自行投保「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
桃園地檢署刑事執行書記官徐志良表示,刑事執行主要的業務是執行刑事案件,也就是依照法院的判決做執行。他表示,主要的執行方法為自由刑、罰金刑以及保安處分。
至於哪些案件可能會面臨遭國賠求償?徐志良指出,大多數都是自由刑的執行,只要有溢執行發生,也就是俗稱的「關過頭」,受刑人可能會聲請刑事補償。
至於哪些情況可能導致「關過頭」,徐志良表示有四種,分別是可折抵刑期未折抵、減刑、假釋、定應執行刑(定刑)。
徐志良指出,第一種是可折抵而未折抵,例如受刑人在該案的偵查審判中已遭羈押,到了刑事執行時,應將羈押的部分折抵給受刑人。或者是羈押前的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折算成羈押一日,還有人犯經警察機關逮捕後隔日移送地檢署執行,同樣也是要折抵一日刑期。
第二種情形就是減刑,但在減刑部分,則是2007年通過減刑條例,讓許多受刑人獲得減刑標準,在當時有太多受刑人獲得減刑機會,因而在刑期計算上產生錯誤。至於在假釋及定刑上,徐志良表示,定刑可能因數罪併罰,讓原本犯下5個竊盜罪,刑期可能是15個月的受刑人,定刑後為5個月,這將導致已遭監禁的收容人有關過頭的情況。
在北部某地檢署任職的刑事執行書記官塔斯則表示,刑期是以電腦計算,加上主管也會再審核一次,通常刑期不會算錯,但在定刑後,因為縮刑太多,的確就有關過頭的可能。
其實「關過頭」的刑事補償並不少見。徐志良指出,除了較爭議案件會鬧上新聞,大多的案子都是私下賠償。他聽聞一名學姊曾有過兩次關過頭的經驗,一次是受刑人自認倒霉,也沒來求償,另一次是提起求償前便死亡。另一個案例,則是執行通緝時,當事人已到案,但地檢署未撤銷通緝,當事人又被警方抓了一次,當時的書記官也只好賠錢了事。
「我身邊的執行書記官幾乎都有保責任險,雖然幾乎不會用到,但就是保心安的作用」塔斯出示投保3494元的責任險保單。而徐志良也有保,雖然他們自己都未曾遇到遭求償的經驗,但還是為了萬一遭償的時刻做準備。
相較於地方法院執行書記官在風險控管上較低,地檢署刑事執行的書記官在計算刑期上則有層層把關。除了經過書記官計算、檢察官審核,資料科也可能會再次核對,受刑人送到監所執行時,監所人員也會再次確認刑期。
「我們不像地方法院書記官,需要面對天價數字,但限制人身自由上,應該小心翼翼」徐志良說。
至於執行責任保險由書記官自行負擔是否合理?桃園地檢署曾在2018年刑罰執行業務座談會上,提出司法人員的執行保險費應由公費來補助,卻遭法務部以法規不符打槍。法務部指出,根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慰問金發給辦法」,執行責任保險費與法規不符。
塔斯表示,根據規定,執行責任保險費可以由個人的加班費補助,但他認為這很不合理,也沒有申請加班補助,因為加班費是他個人的錢,機關並沒有實際補助保費。另外,他認為,定刑後,若是縮短刑期便是國家給予受刑人的恩惠措施,但縮短刑期後產生關過頭的風險卻算書記官頭上,他認為不妥。
「執行應該是檢察官的業務,但所有人都業務繁忙,書記官只是幫檢察官執行,責任不應該落在書記官身上」塔斯認為,重點在於檢察體系長期人力不足,當重心多放在偵查時,檢察官就沒辦法放太多心力在執行上,他認為增加人力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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