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搜索,是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住宅或是其他處所所做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要發現被告本人、犯罪證據或是其他可以沒收的物品。
根據搜索時是否需要「搜索票」,可以進一步分為「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由於搜索會侵害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自由權、居住權或財產權等權利,對人民的侵害較大,因此法律規定是以「令狀搜索」為原則(持有搜索票的搜索),「無令狀搜索」為例外。簡單來說,法律是希望藉由較為中立的法官審查是否有進行搜索的必要性,藉此達到初步保障人權的效果。
警察在辦案的時候,常常會面對瞬息萬變的情況,有時候必須要附帶搜索。附帶搜索是指檢警在合法逮捕或拘提犯人後,為了保障檢警人員的人身安全及避免犯人第一時間破壞證據,雖然執法人員可能沒有搜索票,但是法律特別允許執法人員可以直接搜索犯人的身體(可以搜索身體表面,但是不能採集犯人的唾液、血液等)、隨身攜帶的物品(例如背包、皮夾,或是已經上鎖的行李箱)、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犯人可立即觸碰到的地方。
緊急搜索原則上是為了逮捕犯人,如果檢察官或警察依據消息,認為犯人有相當高的機率就藏匿在屋內,甚至是發現屋內有人「正在」犯罪且情況緊急,這時候雖然執法人員沒有搜索票,但是法院卻例外允許檢察官或警察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是其他處所。
另外,如果檢察官偵查中依據現場各項情況判斷,認為情況急迫,如果不馬上進行搜索的話,證據可能在二十四小時內可能有被偽造、變造、湮滅或是隱匿的可能,這時候檢察官也可以親自或是指揮警察直接執行緊急搜索。
不過,因為緊急搜索沒有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為了避免緊急搜索的制度被濫用,法律特別規定檢察官或警察在緊急搜索完後,要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如果法院事後審查認為緊急搜索不符合需求或規定,可以撤銷搜索處分。如此一來,原本檢察官或警察做的緊急搜索就會變成違法搜索。
同意搜索是指被搜索人在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之後,被搜索人自願同意執法人員進行搜索行為。但是搜索的範圍應該以被搜索人同意的範圍為限,不可以無限上綱。
*本文摘自《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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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the 法?〉是「青春發言人」邀請網路新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製作的單元。有感於近年來引發網路熱議的「恐龍判決」,深入探討其中隱含的社會價值和偏見。此系列以充滿趣味的網路語言貼近青少年生活,刺激觀眾用不同角度思考生活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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