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革新,帶來了世界地球村,讓人與人之間的聯繫變得異常快速與緊密;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感情加速的同時,也讓各式病毒乘著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遨遊世界,迅地讓疫情燎原。
於是,當新型病毒傳進某一國家,造成本土疫情時,如果確診數量過於龐大,致使相關機關來不及統計時,會發生什麼問題?筆者想藉由新冠肺炎的回顧,娓娓道來。
自COVID-19於世界上爆發開始以來,到了二○二一年中,台灣才開始面臨本土疫情的劇增。大量疑似病例的篩檢需求,令衛福部在一開始時承認,基於檢驗量能與通報作業的問題,會發生遲延公告確診數的情形。
從而,指揮中心自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在公布本土確診案例數時,會將前幾天因尚未檢驗、尚未通報而沒有加入該日的確診數目延遲幾天公布,例如:五月十六日公布兩百零六例確診個案,再隔了幾天才將漏未加入的七十四例補足,因此五月十六日實際上有兩百八十例本土確診。指揮中心也將此種補足的行為,稱為「校正回歸」。
由於這麼做會引發輿論對於數據可信度的疑慮,不免令人好奇這麼做是可以的嗎?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而民主的價值展現在:所有的施政行為,都要受到人民的監督,並經由民意授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我們會授權給立法委員,由該部門將一切行政權可以做出的行為,透過立法的方式,讓行政機關有法律得以遵循—這樣的方式,也就叫做「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當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其中的核心觀念,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在一定條件下,都要有法律的依據」。
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只要沒有允許國家從事某一行為,國家都「不可以」在沒有規範的前提下去完成。因此法律保留原則,便是限制「國家機器」運作的一種規範模式。(這剛好跟人民相反,法律只要不禁止人民從事某一行為,人民都可放心大膽去做。)
然而,行政機關每天要面對的事千頭萬緒,如果所有施政要完成的行為,都要由立法委員立法後才可以去做,會造成立法院需要沒日沒夜地立法、行政機關天天在等待法案產出的窘境。
因此,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將法律保留原則細緻分為不同層級,稱之為「層級化法律保留」;而大法官的想法,簡單講就是「越重要的東西,越該有充分對應的條文」。
也就是說,如果某一國家機器所做成的行為,「對人民來說越重要」的話,就越要經過立法者充分地授權,否則就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換言之,如果某個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大重要」,就不大需要法律依據,甚至就算沒有經過立法者授權,也可以讓行政機關依照自身專業頒布「行政命令」,作為行政機關將來發動職權的依據。
在保障人民「知的權益」的重要前提下,指揮中心有如實告知人民確診數量的責任,於是在採檢量能不足的前提下,即有努力透過校正回歸的手段,盡量在有限時間內呈現完整的確診個數。
也就是說,為了確保人民「知的權益」,滿足人民想要充分掌握疫情、管理資訊的需求,這樣採取校正回歸的政策,就是很重要的事情,就會需要有法律依據才能完成。
對此,就有人質疑,指揮中心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採行「校正回歸」的方式,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但筆者認為並非如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的相關規定,指揮中心本來就應透過新聞媒體適時發布疫情相關警示;而利用媒體發表疫情訊息時,若有調整內容的必要,更有立即更正的義務(即校正回歸等方式)。
透過前述法規的說明,應該可以了解所謂的校正回歸,應該要有具體依據;且新冠肺炎期間所辦理的過程,其實也是依照相關規定所為,原則並沒有違反依法行政,甚至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落筆至此早已夜深人靜,疫情盡頭的曙光仍舊稀微;而民主時代,大家對於指揮中心的作為是好是壞,都能有自己的意見,也讓評論如雪花般飛來,甚至可說是烽火漫天。
從筆者的法律背景出發,自然會仔細觀察政府政策與執行走向是否合乎程序及相關規定;而若面臨相關討論超出了自身領域,也會嘗試先去理解該領域的「專業」究竟如何論述,再慢慢累積感想進而抒發己見,期許你我不要掉入漫無邊際的質疑。
畢竟下一波疫情風暴終會到來,要如何順利雨過天晴,只靠謾罵是不夠的,還有待具體的建議與批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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