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的先生花名在外,拈花惹草的事蹟從沒斷過。小美一直以為先生只是逢場作戲,最終還是會回歸家庭,因此始終咬牙忍了下來。直到先生最近認識了一位許小姐之後,事情卻有了改變。先生不僅高調帶著許小姐出入各個公開場合,更開始要求小美離婚,讓小美感受到元配地位受到威脅。更誇張的是,這位許小姐竟然還打電話對小美嗆聲,告訴小美她已經生下了一個小孩,要小美盡快和先生離婚,令小美火冒三丈,非常抓狂。
小美有辦法告他們通姦嗎?又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身為元配的權益呢?
一般人遇到配偶外遇事件,往往腦海中浮現的第一道法律程序,就是想要告配偶和外遇對象通姦,試圖要以嚴峻的刑事責任來逼迫配偶認錯,斬斷與外遇對象的連結,並為自己討個公道。
通姦罪的認定
然而,因為刑事責任會讓當事人面臨刑罰的制裁,輕者會有拘役、罰金等處罰,重者還有可能失去自由,必須到監獄裡服刑。而且通常除了刑罰之外,還會背上前科,屬於對人的自由、名譽、財產等基本權利造成極大傷害的處罰。因此,為了不讓人民動輒遭受《刑法》的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也就十分嚴謹,必須在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種種條件下,才會構成犯罪。
關於通姦罪的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39條是這樣規定的:「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思是說,已經結婚的人如果和配偶以外的人通姦的話,這個已經結婚的人和他相姦的對象,都會受到《刑法》通姦罪的處罰。
但是通姦的定義,在《刑法》上卻有很嚴格的規範,必須是要和配偶以外的異性進行性器官的交合,才會構成通姦罪。
如果是非性器官的交合,例如口交、肛交,或是以器物進入對方性器官或身體其他部位的行為,都不能夠構成通姦。此外,雖然目前同性婚姻法案通過,但因為司法實務上對通姦的定義並未修改,所以同性之間也不能夠成立通姦罪。
定義嚴格,舉證不易
在這樣嚴格的定義下,再加上提告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因此實務上常常遇到困難。例如,老公與小三相偕到旅館開房間,且房間內還不時傳來呻吟聲,但元配只取得老公與小三發出呻吟聲的錄音,除此之外並沒有兩人確實有相姦行為的證據,因此最後老公和小三並未被判通姦罪。或者是元配看到老公手機裡存有小三的裸露照片,甚至還有老公和小三裸體相擁的照片,但是並沒有其他足以佐證老公和小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因此仍然無法構成通姦罪。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充滿疑惑,到底要取得什麼樣的證據,才能告得成通姦罪呢?其實重點就在於如何證明兩人確實有相姦行為。像是雖然只有取得錄音,但錄音過程中雙方都有談及兩人有性行為的事實;或是只有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簡訊,但簡訊內容中雙方都承認有過性行為;或是找到沾有雙方體液的保險套,甚至是已經生下的小孩等等。
要注意的是,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就是看雙方掌握的證據多寡,交由證據來說話。因此能不能掌握關鍵證據,就是影響官司成敗的重要因素了!
就算告不成通姦罪,還是可以請求相關賠償
有的讀者也許會擔心,難道無法取得兩人有通姦的確切證據,就對外遇的配偶和外遇對象無可奈何了嗎?難道元配就只能忍氣吞聲,對他們外遇的行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暗自吞淚嗎?
其實,如果刑事通姦罪這條路走不通,也可以考慮往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向走走看。
根據《民法》規定,基於身分關係而生的配偶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如果配偶權遭受侵害,是可以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人,也就是外遇的配偶和外遇對象兩人,提出請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失。而精神上損失的賠償金額,除了依據提告雙方的財力狀況、社經地位判斷之外,法院也會視外遇情節的輕重程度來判罰。因此如果掌握外遇內容的證據越多,在法律上可以請求的金額也就越高囉!
在本案例中,許小姐既然已經懷孕,那麼許小姐肚中的胎兒就是小美的先生有沒有和她通姦的最佳證據,只要要求檢察官對許小姐的肚中胎兒進行DNA鑑定,確認胎兒與許小姐、小美的先生的血緣關係,就可以證明許小姐和小美的先生有通姦行為了。屆時小美不僅可以告得成通姦罪,還可以對先生和許小姐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彌補小美配偶權遭受侵害的痛苦了。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小翻譯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障的利益。人格法益就是基於一個人的尊嚴所受到保障的權益,例如名譽、信用、隱私。身分法益就是基於人的身分所受到保障的權益,例如夫妻有忠貞義務,若是先生外遇,自己身為配偶的身分法益就會遭受侵害。
如果有事前縱容配偶的外遇行為,或是在得知配偶外遇後,有原諒配偶或小三的表示時,依《刑法》第245 條第2項規定,是沒有辦法對配偶和小三提出通姦告訴的喔!
*本文摘自《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48道日常法律狀況題,帶你杜絕生活裡隱藏的訴訟蟑螂!》,和平國際出版。
賴瑩真 律師
大學畢業應屆考上律師,歷經15年的律師生涯,深刻體會到法律與民眾之間的巨大落差,因此發願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傳遞法律知識,除了創立「律師說真話╳賴瑩真律師」YouTube影音頻道之外,也同步開設同名臉書粉絲團及Instagram專頁,拋頭露面不計形象,只為了拉近民眾與法律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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