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阿米(Shlomo Ben-Ami)
●以色列前外交部長
●托雷多國際和平中心副總裁
大馬士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歸功於總督帕夏(Fuad Pasha),他繼續推進坦齊馬特計畫,但引入急需的「新政」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這體現在興建房舍和豪華市場上。他在威懾與社會救濟之間取得微妙的平衡,前者讓暴力犯罪人士面臨嚴懲,同時進行社會補救。透過保護少數民族和實現穩定,帕夏避免了外國列強以恢復秩序為由干涉內政。他的繼任者默罕默德(Mehmed Rashid Pasha)承擔維持和平與穩定的重責,同樣功不可沒。
關鍵點在於,大馬士革的領導人並沒有完全補償受影響基督徒的損失,而是向他們提供可信的承諾,承諾他們將擁有更美好的未來。這種模式可供巴勒斯坦、烏克蘭等各地的衝突借鑒:後衝突環境的正義——今天的說法是 「過渡期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永遠不可能完全實現,對於正義的無條件要求往往是和平與和解的敵人。
曼德拉和圖圖大主教並沒有忽略這一點:正是透過說服南非受害的黑人社區,接受恢復正義才是通向更美好未來的關鍵,而非採取報復性措施,曼德拉等領導人才得以確保南非能從種族隔離制度和平過渡。和平往往是一種權衡與取捨,在這種權衡中,為了確保未來不再有更多的受害者,過去的受害者得到有限的正義。
鑑往知來,透過研究過去,可以找到未來可能發生什麼的線索,因此意外和挫折幾乎是必然的。無論如何,族群間的和平並不是一個一旦實現就能永久持續的終極目標。如果需要證據的話,看看1975-90年的黎巴嫩內戰和2011年持續至今的敘利亞內戰。
隨鄂圖曼帝國滅亡而來的種族滅絕,倖存下來的基督徒大多要嘛逃往西方,要嘛定居在伊拉克和敘利亞,伊拉克和敘利亞的軍事獨裁者看上他們的經濟頭腦,以提供他們安全作為交換條件。但是當伊拉克的獨裁者海珊等人被推翻後,他們為少數族裔提供的保護也隨之消失。海珊之後,伊拉克的基督徒人口銳減,從2003年多達150萬劇降到今天不足50萬。自敘利亞內戰爆發以來,近三分之一的基督徒(約60萬人)逃離敘利亞。
在黎巴嫩(基督徒實際上掌握政治權力),基督徒人口從1910年占總人口的78%,一世紀後,下降到只剩34%,部分原因是出生率低,但主要原因是敵對的政治環境導致人口外流。在同一時期,整個中東地區的基督徒人口比例從14%降至4%。
但是當我們試圖汲取過去的教訓時,會面臨一個更大的挑戰:我們往往會高估歷史事件與當前事件之間的共通性。雖然羅根撰寫了一本不凡的歷史著作,他的分析框架也為社會如何克服根深柢固的敵意提供了洞見,但他很可能掉入這個陷阱,將大馬士革事件的教訓應用到與之幾乎沒有任何相似處的情況。
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考慮什麼是種族滅絕。希爾伯格(Raul Hilberg)主張,消滅一個民族是「逐步進行的行動」,史坦頓(Gregory Stanton)可能受到他的啟發,提出一種理論,認為種族滅絕是包含十個階段的發展過程:分類、符號化、歧視、不人道對待(dehumanization)、組織化、極化、準備、迫害、滅絕和否認。每一個階段(與其說是一個線性的系列,不如說是一個俄羅斯嵌套娃娃)若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如第三方的干預,可以阻止局勢進一步惡化到殲滅的程度。
不妨想想南斯拉夫解體後發生的兩個種族滅絕事件。在雪布尼查,荷蘭部隊正是為了防止大規模暴行而部署的,但事實證明,荷蘭部隊要嘛無能,要嘛無動於衷,要嘛兩者兼而有之,結果波士尼亞塞爾維亞裔部隊在1995年殘忍地殺害了8000多人。但四年後在科索沃,北約空襲行動成功阻止了塞爾維亞總統米洛塞維奇和波士尼亞的塞裔士兵,在關鍵的階段阻止屠殺進一步惡化至種族滅絕的程度。
這與羅根的結論吻合,即大馬士革事件並沒有演變成一場徹底的種族滅絕,因為一群知名的穆斯林出面制止了這場屠殺。儘管如此,羅根將大馬士革事件描述為種族滅絕的時刻,似乎頗為牽強——他的意圖是利用類似事件在當今其他分裂社會或衝突地區引發的討論。
即使像我這樣對於使用普羅克魯斯特式架構(Procrustean construct),例如史坦頓的「十階段」框架,來解釋複雜的歷史事件或一般人類事務持懷疑態度的人,也會同意種族滅絕並非說發生就發生的突然事件。真正的種族滅絕需要有系統的準備和執行能力。像大馬士革大屠殺那樣突然爆發的暴民暴力是暴力攻擊,但不是種族滅絕。
此外,1948 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將滅絕種族定義為「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但正如羅根所指,大馬士革事件更接近階級戰爭,而非出於宗教動機的攻擊。(更低階的猶太人甚至可能趁亂搶劫基督教徒的財產)。正因如此,一個宏大的社會經濟協議足以讓穆斯林和基督徒在大馬士革和平共存。一旦社會分裂現象獲得解決,大馬士革清真寺的叫拜聲和教堂的鐘聲聽起來將不再像戰爭的號角。
歷史上族群衝突比比皆是,就像內戰一樣,這些衝突往往特別殘酷。普雷斯頓(PaulPreston)將西班牙內戰描述為 「西班牙大屠殺」,但那是一場持續三年、有系統、意識形態驅動的滅絕行動。大馬士革事件是由暴徒領導、為期三天的大屠殺,城中85%的基督徒被穆斯林名人所救,兩者真的可以被歸為同一個類目嗎?
如果「種族滅絕時刻」無處不在,那麼種族滅絕時刻等於不存在,這個概念也就無法有效幫助我們理解歷史事件。將1860年大馬士革大屠殺與歷史上其他有系統計畫和執行的「時刻」(例如盧安達、達富爾或緬甸種族滅絕、伊拉克哈拉比亞小鎮的庫德族大屠殺、伊斯蘭國對亞茲迪教徒的罪行、中國對維吾爾人的「再教育營」和歐洲猶太人慘遭大屠殺等)相提並論,這樣將導致概念上的混亂。(系列二之二)
(譯者:張瑩,責任編輯:楊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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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Anatomy of a Massacre》,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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