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論壇》分配視角:採納公眾利益框架 才能運用集體智慧的力量

馬祖卡托(Mariana Mazzucato)    2024年08月19日 07:00:00

 

馬祖卡托(Mariana Mazzucato)
●倫敦大學學院創新與公共用途研究所創始主任
●世界衛生組織全民健康經濟委員會主席

 

集體智慧正形成一種響亮的口號,意在捕捉智慧經濟的精髓,亦即為數眾多的人們同心協力因應不同的挑戰,各自把某種不一樣的事物端上檯面。結果便是持續的實驗與創新,導致偉大的發現。而隨著人工智慧(AI)日興月盛,這個過程的參與者甚至可能不是人類。那種想法豈不妙哉?

 

這種描述或許令人難以辯駁,但我們對如何促成發現的論述太浪漫,遮掩了協作的條件。誰來參與?真正創造價值的又是誰?報酬如何分配?從現況獲利的既得利益者,寧可我們別發問。

 

然而,這些問題大有關係,因為許多創新的貢獻者經常被忽略。勞工大多被甩在一邊,國家也是。我在2013年出版的拙著《創業型國家》(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裡呼籲重視這個問題,本書檢視一種傾向──把私部門視為創造價值的冒險犯難者、把公部門看成只是降低風險者或甚至妨礙價值創造者。這種傳統的界定,忽略了國家在資助創新方面扮演的角色,比如說mRNA新冠肺炎疫苗的研究,美國公共投資就資助了大約319億美元

 

除非我們重新思考這些關於價值創造的論述,否則創新仍會只是有利於股東,而不是所有利害關係人──從勞工到事業營運所在地的社區。要讓「利害關係人價值」不只是某種公司治理噱頭,我們不能只肯定價值是集體創造出來的,也必須確保報酬更普遍由所有創造者共享。

 

舉例來說,獲利應當轉投資於實體經濟,而不是用在買回公司股票,2010年至2019年期間這部分的總支出達到6.3兆美元。使情況更糟的是,按照現行體系,避稅天堂合計讓政府損失一年5000億到6000億美元的企業稅收入,如果把富裕的個人也考量在內,那麼稅收流失規模更大。這種避稅行徑從中作梗,阻撓所有利害關係人收割集體智慧與協作獲致的果實。

 

要解決問題,就必須先了解集體智慧如何導致價值創造 。合作需要分享知識,但如果我們把知識和研究優先擺在首位,這就變得更困難。擁有智慧財產權,對獎勵投資及創新是合理的。但那些權利若是定義得太籠統,就可能基於策略理由而遭到濫用。如果那些權利太強大,科技變得更難取得或授權;如果太集中在上游,基礎研究工具仍然私有化,那麼將會阻撓發現與創新。

 

由於合約准予專利所有權人17年的獲利壟斷權(以美國為例),在協商、管理專利之時,就應當納入這些考量。不能只是當作修補資訊不對稱(市場失靈的一種類型)的工具,也必須形塑更廣大的知識管理體系。

 

訂出某種真正的集體智慧框架,如何能改變(比方說在醫藥領域)專利結構,以及決定知識如何創造、分享的其他合約?誠如我之前所主張的,我們所有集體經濟活動的目標,都應該是為了增進公眾利益。我們思考合作與報酬分配時,理應依循這個原則。

 

每當在社會中創造出財富,合作過程中許多合夥人承擔了一份風險,卻不保證能分得一份回報。集體智慧力量也許很強大,但失敗總是一種可能性。不過,一旦真的成功,報酬分配理應像風險分攤一樣廣泛。否則,那種安排更像是寄生(parasitic),而不是共生(symbiotic)。

 

建立互惠式的創新生態系,可確保金錢報酬共同分享(例如經由獲利共享或股權機制);或者知識共同分享;或者最終產品(像是藥物)的價格反映注入其中的集體投資。這種情況很罕見,不只是就藥物而言,對數位技術和再生能源也是如此。例如,許多再生能源公司受惠於慷慨的稅務獎勵機制,那意味著社會大眾支持他們的利潤,卻分享不到好處。

 

在數位領域,遵行崇尚公眾利益的做法,將確保AI這類新科技為創造公眾價值而製造機會。在此處,多元化很重要,因為不同的觀點有利於創新。那正是蘋果公司延攬音樂家、設計師和藝術家協助設計自家產品的原因。最初登陸月球之所以成功,是因為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橫跨不同部門水平合作,而不是垂直執行。

 

集體智慧不是團體迷思(groupthink),後者只會形成封閉的單位並引進無謂的風險。我曾在之前一篇評論中示警說,AI驅動的系統正複製不公平的社會偏見。若缺乏更好的監督,本該協助公部門管理社會福利的演算法,反而可能歧視貧困的家庭。

 

最後,聲量很重要,因為要找到持久的解方解決我們最大的問題,愈來愈需要爭論與協商。政策結果太常被聲量最大的人扭曲,他們請得起最厲害的律師,也掌握最大的權力,能影響創新的方向並且定義創新的目的。

 

數位資料的蒐集與分析,應該是要讓一些人致富,還是應該讓我們更自由,例如藉由協助讓房屋供應增加、房價更便宜?基於科技消費者常免費把他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企業──即使在數據隱私顧慮日益升高之際也這麼做──難道他們不應該對那種科技的開發方式,擁有某種發言權?

 

或想一想氣候變遷。原住民社群不成比例地承擔別人惹麻煩產生的後果。在討論亞馬遜(Amazon )以及如何保護熱帶雨林的議題時,難道他們不應該在討論桌上占有醒目的一席之地嗎?在最近協商一項全球疫情條約時,較低所得國家被要求分享病原體數據,卻未向他們提供任何保證能取得最終產品。在決定製藥創新的未來及其報酬如何分配上,這些利害關係人必須享有一份發言權。

 

現實是,透過協作創新如何創造價值並進行分配,至今仍模糊不清,可悲可嘆。藉由戳破所謂「價值由私部門創造,國家頂多只是風險降低者和管理者」的迷思,我們就能培養出對創新如何運作的妥善理解。若想運用集體智慧的力量,我們必須採納一套公眾利益框架。有鑑於今日全球挑戰的艱鉅,我們必須儘速行動。

 

(翻譯:余雅薇,責任編輯:楊淑華)

 

 

 

© Project Syndicate

 

(原標題為《Collective Intelligence and the Common Good》,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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