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31日舉行「憲政改革公聽會——落實18歲公民權」公聽會。
一、行政院已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且18歲已可在一般公投時投票,未來將選舉投票權下修到18歲可行性如何?有何益處?
二、被選舉權是保障人民可成為候選人的權利,透過參選直接參與公共事務,也是公民權的重要要素,現行規定23歲被選舉權年齡同步調降的可能性如何?
三、其他涉及公民權行使的參政年齡,如要滿20歲才能籌組政黨、集會遊行負責人要滿20歲,年滿20歲才能複決修憲案等,這些是否須一併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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